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浔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侯首先与杨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首先,杨俊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41号原告:侯首先,省旺苍县嘉川镇蔬菜村一组。被告:杨俊伟,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新会村南江浜37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首先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庄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