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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永胜与刘元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永胜,刘元生,天津广厦融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564号原告傅永胜,经商,县双溪乡下产村。被告刘元生,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山塘村长江畈。第三人天津广厦融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39号504室。法定代表人刘元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永胜诉被告刘元生、第三人天津广厦融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永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