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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云兴、赵云兴为与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民委员会民间与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兴,赵云兴为与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民委员会民间,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4号原告赵云兴,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委托代理人杨毓根,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负责人赵晓民,村委会主任。原告赵云兴为与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兴的委托代理人杨毓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兴诉称,被告因村里测绘需要于2007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村里需要支付测绘费向原告借款。2007年8月2日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支付测绘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归还借款,并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云兴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元,由义乌市江东街道红星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方力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