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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法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莫××与吴×、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吴×,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安法商初字第51号原告:莫××。委托代理人:葛××。被告:吴×。被告:丁××。原告莫××诉被告吴×、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的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诉称:被告吴×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8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丁××与吴×系夫妻,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拖欠至今。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丁××未作答辩。原告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1.借条一份,称由被告吴×出具,以证明被告吴×于2008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的事实。2.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以证明两被告于1998年5月6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被告吴×、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条及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内容均真实确定,两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吴×、丁××于1998年5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吴×于2008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莫××人民币玖万元整(小计:90000元),借款人:吴×.2008.元月13日”。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吴×向原告借款9万元,应及时偿还。该借款发生于被告丁××与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吴×与原告约定本案涉及的借款为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丁××应负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丁××偿还原告莫××借款9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吴×、丁××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瑞森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人民陪审员  徐焕雄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