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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蒋云根与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云根,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云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慧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鹏。上诉人蒋云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云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云根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云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86元,依法减半收取93元,由上诉人蒋云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晓 法审 判 员 吕 景 山代理审判员 傅���鑫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余 建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