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寿××与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695号原告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被告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寿××与被告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