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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严博与包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博,包松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564号原告:严���。被告:包松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博诉被告包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