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严博与包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博,包松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564号原告:严���。被告:包松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博诉被告包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