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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庆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庆元县××合××社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元县××合××社,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57号原告庆元县××合××社,住所地庆元县××底村村。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刘××。原告庆元县××合××社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庆元县××合××社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元县××合××社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高敏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周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