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方宝福与李计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宝福,李计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750号原告:方宝福。委托代理人:倪文俊。被告:李计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宝福诉被告李计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宝福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李计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宝福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计虎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方宝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