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石××与彭××、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彭××,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石××。被告彭××。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彭××、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杜 智 慧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崔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