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衢商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献安与卢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国庆,祝献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国庆,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长台镇柴宅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献安,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双塔街道江东二区**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国庆为与被上诉人祝献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8)江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卢国庆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国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国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卢国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叶晓春审判员 祝惠忠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程顺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