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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迪威××有限公司与杭州××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迪威××有限公司,杭州××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77号原告杭州迪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村。法定代表人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常××。被告杭州××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砖桥头××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迪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迪威××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迪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迪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迪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红蕾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代书记员 余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