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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64号原告吴××。被告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货款为由,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烈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