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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悦春与刘圣根、虞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悦春,刘圣根,虞娥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73号原告钟悦春,陀区勾山街道东海西路2002号第37幢502室。被告刘圣根,陀区六横镇台门文化路一单元78号301室,现羁押于大干看守所。被告虞娥青,陀区六横镇台门文化路一单元78号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悦春诉被告刘圣根、虞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后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承志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