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悦春与刘圣根、虞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悦春,刘圣根,虞娥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73号原告钟悦春,陀区勾山街道东海西路2002号第37幢502室。被告刘圣根,陀区六横镇台门文化路一单元78号301室,现羁押于大干看守所。被告虞娥青,陀区六横镇台门文化路一单元78号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悦春诉被告刘圣根、虞娥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后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承志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