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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尤××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485号原告:尤××。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与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海  霞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