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尤××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485号原告:尤××。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与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海 霞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