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商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袁福全、袁洁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袁福全,袁洁,余琰,庄和昌,陈仕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翠娣。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福全。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洁。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琰。原审被告:庄和昌。原审第三人:陈仕能。上诉人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袁福全、袁洁、余琰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舟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袁福全、袁洁、余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海亿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袁福全、袁洁、余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舟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 巍审 判 员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余 音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沈佩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