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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谢×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6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朱××。原告谢×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全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谢×起诉称:被告朱××于2008年3月5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某告借款35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朱××归还欠款35000元。原告谢×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一、借条一份及中国某业银行的银行卡业务回单一份,以证明被告朱××借款的事实;二、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的事实。被告朱××未作答辩。被告朱××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谢×提供的证据,经当庭出示、本院核实,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于2008年3月5日结欠原告谢×借款35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朱××欠原告谢×借款35000元,事实清楚,被告朱××依法应予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朱××欠谢×借款3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宋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