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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林××。被告: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建君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