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林××。被告: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建君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