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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苏尔达水暖有限公司与合肥市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苏尔达水暖有限公司,合肥市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64号原告台州苏尔达水暖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光尧。被告合肥市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河大厦。法定代表人程鹤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苏尔达水暖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苏尔达水暖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苏尔达水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台州苏尔达水暖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孙 宾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