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刑初字第0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德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杨学杰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祥,杨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02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祥,无业。1972年因流氓扒窃被劳动教养四年;1990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0年1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9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学杰,无业。2008年9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祥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学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祥和其辩护人马岗岭以及被告人杨学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7日、29日,被告人杨学杰分两次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人陈德祥共汇款6800元,用于购买毒品。2008年8月31日晨,陈德祥在本区纺织城国棉四厂单身楼杨学杰住处,交给杨学杰52.5克海洛因毒品。杨学杰将该毒品藏于其家,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现场照片、毒品称量记录、物证鉴定书、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德祥、杨学杰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德祥辩称,公安机关在杨学杰处查获的毒品非其所供,其未贩卖毒品。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讯问程序不合法,有诱供逼供可能,建议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告人杨学杰对其购买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辩称其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吸。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学杰在上海市打工期间,因吸毒而与被告人陈德祥熟识。2008年8月27日、29日,杨学杰通过工商银行向陈德祥汇款两次,共计6800元,让陈德祥为其购买毒品。2008年8月31日晨,陈德祥购买毒品后从上海赶至杨学杰在本区纺织城国棉四厂单身楼内的住处,将52.5克毒品交给了杨学杰。杨学杰接受后将该毒品藏于其家中。当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杨学杰住处将陈、杨二人抓获,并将上述毒品查获。经称量,毒品净重量为52.5克。经刑事技术鉴定,该毒品中检出了海洛因。本案有下列证据:1、陈德祥的供述证明,杨学杰在上海打工时,他俩因吸毒而认识,有一年多,杨从他手中断断续续买过毒品。2008年8月27日、29日,杨学杰通过工商银行给他汇了两笔钱,总计6800元,让他帮忙买海洛因毒品。他就准备了50克海洛因,于2008年8月30日上午从上海乘大巴车,于次日晨赶到西安,在国棉四厂杨学杰的住处,交给了杨学杰。杨称了一下够50克,就拨出一点供他俩吸,其余藏了起来。到中午时他俩就被抓获了,毒品也被查获了。他与杨这次毒品交易的价格跟以前一样,每克280元左右。杨说余款其卖完后给他。2、杨学杰的供述证明,四五年前他在上海打工时认识了陈德祥。2004年他因吸毒多次从陈手中买过毒品,每次一二克。2008年七八月份,他又联系陈购买毒品,于2008年8月27日和29日分两次在东新街工商银行给陈共汇了6800元(汇款凭证可与此印证),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他让陈尽量多弄些,欠的钱很快就补上。陈同意,并说很快就办够50克毒品。8月31日早上7点多,陈德祥突然打电话说其已到西安三府湾,他让陈坐出租车到四厂什字,他从四厂什字接了陈及其侄子,来到他在国棉四厂家属区租的房间。聊了几句后,陈的侄子说累了,就上床睡觉。几分钟后,陈德祥取出两包毒品交给他,他藏了起来。约10时许,公安人员将他们抓获,并查获了毒品,称量后毛重53.5克,称量时让他看了。3、公(西)鉴(毒)字(2008)211号物证检验鉴定书及称量笔录和称量照片证明,从上述毒品中检出了毒品海洛因,上述毒品毛重53.5克,净重52.5克。4、西安市公安局辑毒支队证明,2008年8月31日,该辑毒支队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后,从国棉四厂家属区单身宿舍杨学杰的住处,将陈德祥和杨学杰抓获。5、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闸北区军管组(72)闸公军劳字28号决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0)沪中刑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5)闸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0)闵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书,可证明陈德祥的前科情况。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祥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52.5克,被告人杨学杰非法购买持有毒品海洛因52.5克,其行为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德祥贩卖毒品的行为有杨学杰的供述为证,其本人也曾供认,事实清楚,故其辩称未贩卖毒品的意见不能成立。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故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德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陈德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学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德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8月31日止)。二、被告人杨学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孙学尚人民陪审员 崔金焕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玲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