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天台县始丰××××人协会与范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始丰××××人协会,范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天台县始丰××××人协会,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村。代表人:范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范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始丰××××人协会与被告范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始丰××××人协会撤回起诉。本��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天台县始丰××××人协会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