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菊与骆剑铭、丁丽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菊,骆剑铭,丁丽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59号原告:董菊,息烽县九庄镇后陇村桥边组。委托代理人:王金昌,者。委托代理人:王响荣,者。被告:骆剑铭,又名骆建明,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杏元村2组。被告:丁丽红,市稠城街道杏元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菊诉被告骆剑铭、丁丽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董菊负担。审 判 员 陈因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