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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271号原告:丁××。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梁建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