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次东、王茂生等与左功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次东,王茂生,张国伟,左功平,尚希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001号原告王次东,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王茂生,男,193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市中区人,现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张国伟,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枣庄市国棉二厂职工。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俐凝,江苏徐州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功平,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委托代理人宫宝玉,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被告尚希孟,男,1965年11月2日,汉族,住青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作臣,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健康东街***号。负责人侯成伦,经理。原告王次东、王茂生、张国伟与被告左功平、尚希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00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告鲁G×××××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G×××××车的查封。审 判 长 何国防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