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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王××、上海金不××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上海金不××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王××。被告:上海金不××司,×北堍××厅××室。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上海金不××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本案借款担保人即被告上海金不××司的公章经检验系伪造,且被告王××下落不明,原告将向公安部门报案为由,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