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伟期与骆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伟期,骆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施伟期,农民,家住义乌市大陈镇大岭下村。委托代理人钱宗堂,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雄伟,农民,乌市大陈镇后田畈村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伟期与被告骆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伟期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伟期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伟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施伟期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