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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伟期与骆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伟期,骆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施伟期,农民,家住义乌市大陈镇大岭下村。委托代理人钱宗堂,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雄伟,农民,乌市大陈镇后田畈村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伟期与被告骆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伟期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伟期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伟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施伟期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