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商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与辽宁正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戴余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正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戴余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正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余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亦强。原审被告:戴余财。上诉人辽宁正泰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正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戴余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嘉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詹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汤玲丽、代理审判员余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辽宁正泰公司以“其与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正泰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正泰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84元,减半收取53842元,由上诉人辽宁正泰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 巍审 判 员 汤玲丽代理审判员 余 音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沈佩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