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北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魏与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场地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魏,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陈魏,女,1975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陈魏申请执行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场地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新东方商厦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晁怀志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