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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朱华东与林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华东,林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华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坚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伟青。上诉人朱华东为与被上诉人林涛合伙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华东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华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华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上诉人朱华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铃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