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铁××有限公司与宁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铁××有限公司,宁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57号原告:宁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应××。被告:宁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385元,减半收取192元、财产保全费254元,合计446元,由原告宁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毛益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