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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尹益生、舒晓明等赌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晓明,毛建军,姜燕军,尹益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刑初字第654号被告人舒晓明。1993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毛建军。1992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199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姜燕军。因本案于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尹益生。因本案于200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尹益生、舒晓明、姜燕军、毛建军赌博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杭西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550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 洁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