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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陈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50号原告:王国平,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长大村。委托代理人:朱淑才,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小亮,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洪,经商,市佛堂镇倍磊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平诉被告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平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傅旭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