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陈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50号原告:王国平,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长大村。委托代理人:朱淑才,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小亮,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洪,经商,市佛堂镇倍磊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平诉被告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平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傅旭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