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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黄江海与康宁贵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海,康宁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黄江海。委托代理人何斌,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宁贵。委托代理人康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江海与被告康宁贵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江海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江海撤回对被告康宁贵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海撤回对被告康宁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江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