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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红芝与舟山富农塑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华基工贸有限公司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芝,舟山富农塑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华基工贸有限公司,苗平三,苗平龙,顾希军,刘明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299号原告胡红芝,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266弄23号园景公寓4幢401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海滨,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舟山富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头施社区。法定代表人苗平龙,董事长。被告舟山市华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东关新村148号105室。法定代表人苗平龙,董事长。被告苗平三,男,194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县芦州市树德里1邻信义路15巷9号。被告苗平龙,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张家墩弄20号。被告顾希军,女,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街道西山一支路11幢1单元501室。被告刘明华,定海区城东街道黄土岭香柳井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芝与被告舟山富农塑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华基工贸有限公司、苗平三、苗平龙、顾希军、刘明华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红芝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嫦飞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