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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6号原告:周××。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