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谷高惠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谷高惠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784号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福州路318号1402室。法定代表人WongHongkiong,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成都市武侯区瑞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崇玉,成都市武侯区瑞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高惠子。委托代理人高鞍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谷高惠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琴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