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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堪余与何小平,夏亚茹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堪余,何小平,夏亚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312号原告何堪余。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何小平。被告夏亚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堪余与被告何小平,夏亚茹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堪余以被告承认合疗报销4000元归原告,并和解待到被告治疗终结后一并结算为由,于2009年3月4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堪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合法有效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堪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查映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