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琼诉被告王云珍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王云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李琼,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傅深钧,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珍,女,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诉被告王云珍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琼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李琼负担。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