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95-1、00196-1、00197-1、00198-1、001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一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95-1、00196-1、00197-1、00198-1、00199-1号 申请人杨某、艾某、艾某、艾某、王某、杨某、王某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一村民小组、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五案,按(2008)咸秦民初字第01390、1408、1397、1404号、(2009)咸秦民初字第528号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应分别给付五申请人19000元、38000元、19000元、48000元、1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40元、375元、140元、500元、140元,执行费185元、470元、620元、185元,共计145940元。该款项已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95、00196、00197、00198、0019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琳 审判员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胥保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