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245号原告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货场路××楼。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宣××。委托代理人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地址杭州市××人民路××号。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杭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崔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