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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华润电力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华润电力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88号申请人陕西华润电力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刚家寨村18号。被执行人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住所地咸阳市珠泉路东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付陕西华润电力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万元及其利息(息自2005年12月27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算至还清款时止),诉讼费4300元,保全费1200元,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