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有限公司与杭州××××服饰有限公司、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有限公司,杭州××××服饰有限公司,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08号原告:桐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国道边。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弘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丁舒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