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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杭州环泰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永科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环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永科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09)绍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杭州环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莲华。委托代理人:王国恩。被告:浙江永科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环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科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环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科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