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临商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00435号原告:吴×。被告:赵×。原告吴×为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2009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员 孙晓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邱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