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00435号原告:吴×。被告:赵×。原告吴×为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2009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 判 员 孙晓风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邱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