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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甲、蒋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甲,蒋某,沈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493号原告:张某。被告:沈某甲。被告:蒋某。被告:沈某乙。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晓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甲、蒋某、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