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甲、蒋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甲,蒋某,沈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493号原告:张某。被告:沈某甲。被告:蒋某。被告:沈某乙。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晓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甲、蒋某、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