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35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二○○九年三月五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认了错误,原告予以谅解,夫妻关系已和好,纠纷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剌世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周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