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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厉有庆与胡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有庆,胡尧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42号原告厉有庆,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官桥村**号。委托代理人张学苗,,汉族,法律工作者(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住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湖溪村川下44号。被告胡尧林,,农民,住浙江省磐安县玉山镇岭口村。原告厉有庆与被告胡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3月5日以被告已把所欠货款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有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厉有庆负担。审 判 员 徐美娟二00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土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