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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喻××与曹甲、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曹甲,孙×,曹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喻××。被告曹甲。被告孙×。被告曹乙。原告喻××诉被告曹甲、孙×、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业已立案受理,原告在起诉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甲、孙×、曹乙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甲、孙×、曹乙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杨泽斌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喻××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卢新良二〇0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