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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何 欢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