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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徐×。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於丹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