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徐×。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於丹建 更多数据: